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為規范采購人的政府采購行為,明確政府采購執行中的操作規程,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對《海淀區政府采購工作操作執行規程》(海財采購[2014]242號)進行修訂,現印發給你單位,請遵照執行。同時《海淀區政府采購工作操作執行規程》(海財采購〔2014〕242號)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海淀區政府采購工作操作執行規程(修訂版)》
北京市海淀區財政局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海淀區政府采購工作操作執行規程
(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淀區政府采購工作程序,明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政府采購執行工作中的具體流程和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納入海淀區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全部納入海淀區政府采購范圍。
第三條 海淀區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是本區依法設置的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依法辦理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中政府采購項目的代理采購工作。
在海淀區財政局備案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依法辦理集中采購目錄外,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代理采購工作。
本規程中海淀區政府采購中心、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統稱為“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
第四條 納入海淀區政府采購范圍內的政府采購工作原則上均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采購人應當按照當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不得有意規避政府采購。
第五條 工程類項目采購中的監理、設計、勘察、工程咨詢等前期費用作為服務類項目,按照當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單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與工程建設無緊密關系的設備采購(如監控、消防等末端設備的購置等),作為貨物類項目按照當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工程施工費作為工程類項目,按照當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六條 服務類項目在編制下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時,應按照預算編制的要求,可參照上年度招標確定的金額進行編制,達到限額標準的服務類項目,采購人應按照“項目采購”編報政府采購預算。
在項目具體執行時,服務合同到期,采購人擬申請續簽的,將上一年的服務項目合同及續簽說明送區財政局主管業務科室(以下簡稱:“主管業務科室”),主管業務科室審核通過后在原項目中匹配資金。
第三章 定點采購管理
第七條 定點供應商的選擇
采購人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當年我區政府采購范圍內屬于定點采購的貨物和服務,應當按照當年公布的定點供應商的名單按類別選擇定點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八條 定點供應商信息的查詢
采購人可以登錄海淀區財政局網站(http://www.czj.bjhd.gov.cn)的政府采購模塊查詢各類定點采購貨物(服務)的報價信息和定點供應商的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詳細信息。
第九條 競價采購
采購人采購當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內公開招標限額以下貨物和服務,經詢價,金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應當實行競價采購方式;采購當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之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項目時,可參照競價采購要求執行。
第十條 定點采購結算要求
采購人凡在定點供應商處進行采購(含競價采購),結算時,由定點供應商依據實際發生的費用在海淀區財政局網站報表系統中填寫并打印帶水印的“結算明細單”,經雙方確認的“結算明細單”與正式發票一起作為報銷憑證及監督檢查的依據,具體以各合同(服務)定點采購相關要求的通知為準。
第四章 項目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采購的申請
(一)立項申請
采購人在預算資金批復后,凡采購類型屬于“項目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全部通過財政統一信息平臺向主管業務科室報送立項申請,報送立項時須詳細填寫采購明細。
(二)公證機制
按照《關于海淀區部分政府采購項目引入公證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海財采購〔2007〕624號)要求,屬于公證范圍內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進行公證,公證費用由區財政局統一結算。
(三)其他
按照財政預決算編制及審批管理辦法,預算已審議通過,但尚未下達預算指標,經主管業務科室同意后,采購人可選擇“預采”項,提前實施項目采購;
經主管業務科室確認項目預算總額,并分年度下達項目經費指標的項目,采購人可以按項目預算總額進行立項。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
屬于《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單位必須委托海淀區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屬于《目錄》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單位可以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同一政府采購項目中,同時涉及《目錄》內外采購內容,且該政府采購項目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目錄內采購內容(品目)應按目錄內該品目采購類型執行,目錄外內容可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項目采購。
第十三條 立項申請的審核
主管業務科室對采購人申報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采購明細附件、采購方式(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獲得區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科)批準、擬委托的代理機構等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立項申請的批復
主管業務科室打印并留存《海淀區政府采購項目執行通知書》,同時主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抄送采購科。
第十五條 代理采購工作的委托
采購人依據《海淀區政府采購項目執行通知書》的要求與選擇的采購代理機構簽訂《海淀區政府采購委托代理采購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托協議書》)一式兩份?!段袇f議書》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代理范圍、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等情形的處理等內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書完成項目采購工作。
第十六條 技術需求資料的提交
采購人應當在對采購項目的功能需求、技術需求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技術需求資料。
采購人在提交技術需求資料時,應符合國家對節能、環保和新技術新產品采購及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政策;應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設置特定品牌、企業規模、地域要求等不合理的限制條件或者歧視性條件;同時,采購項目的金額、內容等須與財政預算安排的金額、支出用途等一致。
第十七條 招標(采購)文件的論證
招標(采購)文件的專家論證工作(含專家的選取工作)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采購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專家論證認為需要修改的技術需求根據項目需要進行修改。
對專家認為采購人提出的技術需求有傾向性或限制性條款的,采購人必須進行修改。采購人不依據專家的論證意見進行修改的應當向采購代理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文件的確認
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編制、修改完成的招標(采購)文件進行審閱、確認。
第十九條 開評標工作的要求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協議書》中明確專家抽取工作,內容包括抽取主體及相關的責任等。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參與前期招標(采購)文件論證工作的專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專家組成員。
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除授權代表外,采購人可以委派紀檢監察等相關人員進入評審現場,對評審工作實施監督,但不得超過2人。
采購人代表應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履行評標職責。
第二十條 評標(采購)結果的確認
采購人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未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在收到采購代理機構送達的評標(采購結果)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詢問、質疑的處理
采購人應當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規定,受理供應商詢問、質疑并及時答復,或者配合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質疑。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一)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采購人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二)政府采購補充合同的簽訂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間,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必須在預算批復的金額內,并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三)服務類項目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服務合同簽訂的服務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一年合同期屆滿后,在不改變合同其它條款的情況下,可視服務情況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續簽合同,續簽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總服務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且應將續簽條件等有關事宜在招標文件及服務合同中明確,凡未在招標文件及服務合同中明確續簽條件的,原則上不得續簽服務合同,續簽合同金額必須在預算批復金額內,且續簽合同金額較原合同金額(即第一次簽訂的采購合同)增加部分不能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備案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一式兩份)送采購代理機構備案。備案事項不需要回復意見,但財政部門有權利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中標結果錄入及審核
采購科對采購代理機構提交的備案文件(含合同)進行逐一核對查收,并根據備案文件,審核采購代理機構在系統中錄入的中標信息。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信息錄入及資金支付
采購代理機構錄入中標信息審核通過后,采購人在預算執行系統中先對所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從組織協調、工作質量、服務意識和人員素質四個方面進行評價,然后才能錄入合同信息及收款人銀行賬戶信息,收款人銀行賬戶名稱須與中標供應商名稱一致,并按照區財政局財政資金支付管理要求進行資金支付。
收款人銀行賬戶名稱與中標供應商名稱不一致的,需在系統中進行修改,并經采購科審核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
政府采購項目完成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并簽署驗收報告。對于涉及面廣或本系統集中采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通知主管部門共同驗收,簽署驗收意見。對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簽署驗收意見。
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完成后,應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及其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相關管理要求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檔案的保存
采購人應當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海淀區政府采購項目檔案管理辦法》(海財采購〔2013〕60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項目檔案的歸檔保存工作。
第五章 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的變更
第二十八條 采購類型變更審批
(一)采購類型的范圍
采購類型包括定點采購和項目采購。
(二)采購類型的適用
1.當年集中采購目錄中采購類型明確為“定點采購”的項目,采購類型為定點采購。
2.屬于當年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類型為項目采購。
第二十九條 采購方式變更審批
(一)采購方式的范圍
項目采購的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等方式。
(二)采購方式的適用
1.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為公開招標,凡是達到當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采用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
2.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批準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的采購方式;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一章第三條的情形的,可以批準采用競爭性磋商的采購方式。
(三)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審批
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包括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方式。
1.直接申請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
采購人在立項時,達到當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規定的公開招標限額標準,采購人申請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在實施采購前,通過政府OA網向財政局發函申請,對于符合《政府采購法》中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情形的,采購科審核,報主管局長及局長審批同意后,出具同意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批復,主送采購人,抄送主管業務科室,采購人根據批復在網上提交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立項,主管業務科室依據批復對網上立項進行審核。
2.公開招標廢標后申請變更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規定,公開招標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公開招標廢標后,對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采購人要求變更為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審批程序如下:
(1)材料報送:
該項目評標委員會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采購人撰寫的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書(由采購代理機構一并報送采購科),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項目預算、分包控制金額、變更原因及建議的采購方式;
采購代理機構撰寫的項目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采購代理機構提供的項目采購的招標文件、招標公告已依法發布的證明材料(指定媒體的公告網頁)、招標文件領取登記表、專家抽取記錄、投標供應商簽到表、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招標程序符合相關規定的說明、評標過程中的記錄文件等資料。
(2)審核批復
采購科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及《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核后,對材料齊全、理由充分、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報主管局長及局長審批同意后,出具同意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批復,采購人接到批復后方可采用批準同意的其他采購方式再次實施采購。
3.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科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不得變更采購方式:
(1)采購人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購法》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規定的條件;
(2)招標文件有不合理條款,專家對招標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見(不含采購預算的變更);
(3)采購代理機構提供的材料不完整;
(4)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采購過程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
(四)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實施
采購人采取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及《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程由海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未開通財政專網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參照執行